近期,一首未经授权公开翻唱的《李白》,引发全网对音乐版权保护话题的关注。在KTV等日常娱乐场所中,部分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音乐作品复制到点歌系统中供消费者点播,这种行为是否可行?答案是否定的。
案情回顾
2020年,某协会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拥有的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授权给某协会管理,某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后某协会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某酒吧经营的KTV包间内点播了157首音乐作品。经比对,某协会取证的歌曲与其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在词曲、演唱者及画面等方面一致,认为某酒吧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某协会提交了合法的出版物及经公证的授权合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某协会通过许可的方式取得了涉案音乐视听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某酒吧未经某协会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将复制保存在点歌系统内的涉案 157 首音乐视听作品向客户提供点播放映服务,其行为侵害了某协会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因此,某协会有权请求某酒吧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酒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某协会涉案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某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无论是明星在商业演唱会中翻唱他人歌曲,或是KTV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服务,“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红线皆不可逾越。尊重版权,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经营者长久发展的基础。广大KTV经营者应树立尊重版权的意识,在为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服务前,严格做好版权审查工作,及时获取相应歌曲合法授权。若为图一时的经济效益,擅自使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音乐作品,终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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