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郎音乐版权庭审结果。
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第一,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在各种场合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进行演出、录音、录像。
·第二,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未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五点六万元,以上共计四十五万点六万元。
·第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文艺创作、音乐推广、文化经济业务和版权贸易等业务的公司,是中国流行乐团著名音乐创作人级歌手刀郎,本名罗琳的独家经济公司和版权代理公司。
刀郎二零零四年凭借一首二零零二年的第一场雪为世人所熟,除此之外他还创作了大量其他优秀的音乐作品,包括涉案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这两首歌曲。罗琳先生作词作曲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经罗琳先生授权,原告独家拥有上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授权第三人以各种方式使用。
经查被告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参加九江蓝色经典梦之蓝华语琴星演唱会和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参加梦之蓝经典永流传二零一九江堰群星演唱会商业演出时演唱了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两首歌曲。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享有表演权,有权许可他人公开表演作品并获得报酬。被告作为表演者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应当取得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而被告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且被告长期以来反复多次使用涉案作品进行演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